來源:新京報 時間:2017-09-06 10:23:47
昨日上午,業務員趙某在豐臺法院受審時承認,入職9天時間從所供職單位竊取10萬條客戶信息。豐臺法院供圖
26歲的男子趙某應聘到北京一家中醫藥研究院,任職電話銷售員。入職后9天時間里,他涉嫌竊取10萬條客戶信息,其中200條通過網絡銷售,獲利5000元。
昨日上午,趙某被控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在北京豐臺法院受審,庭審中趙某表示認罪,其所供職的研究院稱,趙某的行為造成一些客戶退貨,導致了40萬余元的損失。
據豐臺法院介紹,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后,該案是豐臺法院審理的第一起案件。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非法獲取、交易公民個人信息達到5000條以上,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單位裝監控軟件鎖定“內鬼”
昨日上午9點,26歲的趙某被帶進法庭,其父母也從老家趕來旁聽。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趙某高二輟學后外出務工,今年3月7日,他應聘到豐臺區科技園內的北京康醫百年中醫藥研究院(簡稱研究院)任職電話銷售員。這家研究院主要通過電視銷售保健產品,客戶購買流程,一般是電視和電話確定所需產品,信息確認后貨到付款。
研究院負責人稱,今年3月15日,有客戶投訴稱,所收到的貨與他們在電視上看到的不一樣,申請退貨。研究院同時發現,一些客戶簽收貨物并付款,但是運單號并沒有顯示被簽收。“我們懷疑有人竊取了單位的客戶資料,知道客戶訂購了我們的貨物,然后搶在我們前面給客戶發貨,截走貨款。”
入職時間不長的趙某被列入懷疑名單,研究院在他使用的電腦里安裝了一款監控軟件,發現趙某有導出單位客戶資料的記錄。
“3月18日,我們就問他有沒有竊取單位的客戶資料,他承認盜取了,說把數據給賣了。”研究院方面稱,在看了趙某手機,發現上萬條客戶資料后,將其送到公安機關。
被告人父母借錢賠單位損失
檢方指控,今年3月,趙某在所供職單位竊取客戶交易信息,并將竊取的客戶交易信息向他人出售,非法獲利5000元人民幣,后被警方控制,并在其手機內發現16000余條客戶交易信息。
檢察機關認為,趙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我是抱著僥幸心理侵入系統,想過可能會受點兒處罰,但是沒想到會這么嚴重”,對于指控,趙某表示認罪,承認入職后9天的時間里,使用管理員賬戶分4次共竊取了客戶信息10萬條,其中包括2萬余條詳細客戶信息。
庭審中,研究院負責人稱,趙某竊取出售客戶資料的行為,給他們造成了大約40萬元的損失。“這只是經濟損失,假冒產品影響了信譽是無法估量的。”
在開庭前,趙某與研究院達成了和解,趙某一次性賠償研究院兩萬元,研究院也表示了對趙某的諒解。新京報記者了解到,這兩萬元是趙某的父母四處借錢湊出來的。庭審結束后,趙某見到了父母。趙某父親囑咐兒子,確實是犯罪了,要知錯就改,好好改造。
該案未當庭宣判。
■ 案情
蒙對系統密碼 被發現后轉移數據
趙某供述中稱,今年3月,他從趕集網看到研究院的招聘信息,覺得條件不錯即前往應聘,3月7日面試通過后正式入職。當天就開始擔任電話銷售業務員。
趙某說,單位的系統分為管理員、小組長和業務員,每個系統的權限不一樣。每個員工都配有電腦,并連接單位的電話購物系統,但業務員賬號只能看到自己的業績,“我想看看別人的業績,大概掙多少錢。”
“系統有密碼,我隨便試了個123,沒想到就進去了”,趙某說,自己無意間發現了系統管理員的權限密碼,能看到所有客戶的訂單信息。
“我認為這些信息能賣錢”,趙某開始下載這些客戶信息,9天時間里分4次共竊取了客戶信息10萬條,其中2萬條詳細的客戶信息包括姓名、電話、住址、訂單信息、購買過保健品的種類和價格等。
趙某稱,3月8日入職次日,趙某就在網上聯系到一個買家,對方自稱也是做保健品銷售的,他與該買家通過電話和QQ聯系,雙方通過支付寶轉賬。
趙某說,他先從所竊取的信息中選取了20條到30條截圖發給買家,對方核實后確定購買,并要求提供研究院當天成功訂貨客戶的資料,成交后再通過支付寶打款2次,每次2500元,所得5000元已被自己花光。
“我就從單位系統內偷偷下載了最近3天成功訂貨的客戶資源,大約200條,然后通過QQ發給對方了。”趙某說,3月18日單位發現有數據被盜,為了不被發現,他把一些客戶資料存進手機后,將存數據的U盤扔進馬桶里沖掉,然后刪除工位電腦上的數據。
■ 追訪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明確“特別嚴重”標準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后,該案是豐臺法院審理的第一起案件。
豐臺法院刑一庭法官吳超介紹,2009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出售非法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這兩個罪名,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將上述兩個罪名統一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并且增加了一檔刑期,“對于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何種情況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沒有具體的標準”。吳超表示,今年6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等,做了一個明確的規定。
新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了涉案“交易信息”構成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量標準為5000條,如果犯罪行為構成情節特別嚴重,則將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記者 左燕燕)